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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07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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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贻云委员建议
允许特殊情况下强制亲子鉴定
本报北京3月6日电 (特派记者黄晓华)“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亲子鉴定问题还是一个空白点。”我省全国政协委员史贻云建议,国家应立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史贻云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仅有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是我国目前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司法解释。该《批复》没有赋予司法机关强行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审判实践中任何相关一方不同意鉴定时,一律不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史贻云指出,《批复》的主要精神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但大多数的人不同意鉴定,并不是基于子女利益保护,而是为了掩饰自己对家庭不忠实、不道德的行为。而从一方怀疑亲子关系之初,子女就会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如果问题不能够明白彻底解决,这种压力会一直存在,对于少年儿童的成长相当不利。   史贻云还谈到一类问题:当前政府官员中存着一些重婚、包养情妇、通奸等违法违纪问题。为了规避党纪和法律的处分,他们一般都做得很隐秘,并且还会对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用各种手段加以掩盖,甚至还会阻拦有关部门办理案件,所以说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从意愿上都不会配合办案部门开展亲子鉴定的工作,给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但史贻云也认为,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如果要启动强制亲子鉴定程序,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除亲子鉴定之外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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