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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27日讯(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许平飞)海南日报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大学合作办学纠纷历经5年之后,近期在省高院的调解下获得解决。
据介绍,2000年11月,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宏兴公司”)与海南大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建设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合作期限从签约之日起到2029年8月31日共30年;海南大学提供土地、生源、教师、学籍管理及其他软件条件,新宏兴公司提供资金建设办学所需的全部硬件设施。此后,新宏兴公司和海南大学依约履行协议,旅游学院从2001年9月开始招生。
2005年7月,海南大学致函新宏兴公司,要求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旅游学院学生同全校其他学生共同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管理体系。新宏兴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旅游学院的账户应当是独立的。海南大学此举违反了当初的合作办学协议,剥夺了新宏兴公司参与旅游学院财务管理的权利,属于违约行为。该公司遂于同年8月向省高院起诉。同年9月,海南大学提起反诉。
今年4月,经过数十次的调解,纠纷双方在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办学协议,由海南大学出资购回旅游学院的所有财产及办学管理权,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收回和交接工作。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海南大学与新宏兴公司的交接过程中,省高院将指定专人负责,依法监督,确保今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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