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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1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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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历史文化街区将实行二级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黄顺祥)“历史文化资源的沉淀和传承发展,是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制定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是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的需要。”今天上午,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万荣表示。   据了解,《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今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钟万荣说:“只有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发展旅游业,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内容较多,条例结合海口的实际,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列为适用范围。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程序。据介绍,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核定,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条例明确了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地理范围。   条例还规定了对历史文化街区采取“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的措施。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内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改造或拆建的建筑物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并要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对建设控制地带内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其高度要控制在20米以下。   条例还规定,具有一定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近现代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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