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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7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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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加强管理烟花爆竹燃放
未经许可销售烟花最高罚10万元
本报海口6月26日讯 (记者林伟 实习生莫恒倩)昨天上午,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修改。   据了解,修改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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