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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促进节能降耗,保障“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如期完成,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我省在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的基础上,对超能耗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据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有关通知精神,近日,省物价局联合海南电监办发出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水泥及其他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8元,钢铁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5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水泥及其他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5元,钢铁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2元。
同时规定,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设备经核定已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不再执行惩罚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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