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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2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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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1·4重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宣判
2被告分获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报讯(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羊法宣)8月20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洋浦1·4重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符贤武、符茂兰有期徒刑1年5个月。   今年1月4日凌晨1时许,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大道博洋路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处,发生一起由国投洋浦港大巴车与儋州市三都镇居民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致陈某死亡,乘坐摩托车的符某等2人受伤。      当日上午8时许,陈某、符某等人的亲属及同村几百名村民聚集到事故现场,并用摩托车及警戒线将事故道路两侧的道路封堵,希望施加压力以获得更多经济赔偿。   在几次商谈赔偿未果后,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警告,被告符贤武、符茂兰等人仍继续封堵道路。当日下午5时许,符贤武、符茂兰等人聚集村民将装殓死者陈某的棺材用手推车推到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海浆纸厂专用码头西门,将大门封堵,导致金海浆纸厂货物无法进出码头进行运输、装卸,造成金海浆纸厂被迫停产7个小时,给金海浆纸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人民币。   在多次劝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当晚1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符贤武、符茂兰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贤武、符茂兰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封堵公共道路、公共码头和企业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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