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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5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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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出台《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6项政策突破助推游艇业发展
本报海口9月4日讯 (记者黄晶 通讯员廖庆玉)游艇业一向被视为“漂浮在黄金水道的巨大商机”,记者今天从海南海事局获悉,中国海事局近日颁布新政《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出台6项优惠措施,破解游艇业发展政策壁垒,长期受制于政策瓶颈的海南游艇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据了解,《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将游艇安全管理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然而,随着我国游艇产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规章制度与游艇产业相关标准、生产、检验发证、登记、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证、游艇俱乐部的管理等方面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将游艇产业列为重点发展项目,同样需要政策松绑。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张捷告诉记者,为进一步提高游艇法规、规范实施的适用性,促进游艇业以及水上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海事局新近出台《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放宽6项管理政策,服务游艇经济发展。   据了解,新政出台6项优惠措施涉及海南注册登记、检验发证、驾驶员考试发证、外籍游艇的航行及监督管理、游艇机电设备认可、境内制造游艇出口查验等方面。   在放宽注册登记方面,新政将开放游艇登记时游艇所有人必须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海事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游艇的限制,准许省外公民购买的游艇在海南注册登记;同时游艇注册登记时,不受外资不超过50%的限制。   在检验发证方面,凡具有CE(欧盟)、ABYC(美国船员艇协会)认证标志的进口游艇,在海南检验时可以不提供图纸资料,即可换发满足我国法规的《游艇适航证书》,切实简化发证程序。   凡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新政将允许其在我国管辖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关于对外籍游艇的航行及监督管理,新政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外籍游艇进入、离开某一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可仅要求其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期间在该直属海事局辖区水域进出港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此外,新政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由检测中心出具相应的报告,列出可装船的机电设备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同时在游艇制造和俱乐部相对集中的地区,游艇行业协会可以对游艇制造及配套产品供应提出相应要求,并出具可装船的船用产品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在对境内制造游艇的出口查验方面,各海事管理机构除接受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以及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外,还可接受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张捷说,吸引国内外游艇到海南岛本地注册登记理应是海南游艇经济发展的关键,新制定的《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船舶检验登记更加灵活,将解决限制游艇发展的若干政策问题,有利于海南游艇业的发展,对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高端旅游项目建设,推动我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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