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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吴春萍)日前,省高院对一起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全省三级法院有关负责人现场观摩了该案的庭审情况。
1992年,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签订协议,由文化公司出地、星河公司出钱,双方合作开发位于海秀路白坡里的一块面积5亩的土地。由于星河公司资金不到位,在1993年、1995年,双方又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缓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缓建4年半,合作用地由星河公司与他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建临时商场,每月向文化公司支付搬迁费2万元,并将临时商场第3层享有的权益全部转给文化公司所有,缓建期满后20天内,该临时商场应拆除,原地交还给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合作使用;如不拆除,该临时商场将被接收。
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11月,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协议,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该案历经海口中院、省高院两次审理,文化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今年3月,省高院裁定再审。
近期,法庭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文化公司与华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辩论。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全省三级法院负责立案、审监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现场观摩了此案的庭审情况。据了解,今年,省高院将通过开展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类案件的示范庭审观摩和开庭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从而促进审判公开,进一步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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