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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袁锋)现在距离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11月1日还有40多天,为提高统计质量,我省日前发文要求,对以往瞒报、漏报人口出生的单位,只要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如实申报、登记的,不予追究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责任。
据悉,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对于查清2000年以来本省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漏报瞒报,省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等单位要求,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如实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和人口普查登记,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手续。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主动如实申报政策外生育或违法收养的人员,要适当从宽处理,可按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市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未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人口,有关部门应协调予以解决,不得附加条件设置障碍,以确保人口普查的准确性。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人员,应主动如实申报,办理收养登记和落户手续。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对以往瞒报、漏报人口出生的单位,只要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如实申报、登记的,不予追究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责任,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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