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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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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光台   海南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凤祥,注册地址:海口市昌茂花园吉福大厦。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09年对海南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 1月至 2008年 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万恒路26号的开发项目良缘雅苑在2008年12月29日已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且有业主陆续入住。根据国税发[2006]31号及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良缘雅苑的全部预售收入应在2008年结转成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经核实,该公司2008年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494945.82元,弥补2007年年度亏损202797.62元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292148.20元 ,该公司2008年度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52586.68元,即该公司在2006年 1月至 2008年 12月检查期间少缴企业所得税1852586.68元。其中,2008年2月至4月期间,该公司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某某处取得虚假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代开)共3份,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开发成本449832元及管理费用5895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75529.75元,属于偷税行为。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2010年4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8]39号)第一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852586.68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所偷税款75529.75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37764.88元。  (陈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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