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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0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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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赔偿岂能自弹自唱
□ 邓海建   昨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下发文件表示,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延误4小时以上,将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11月2日《武汉晚报》)   中消协今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航空运输服务投诉量大幅上升。眼下,中国航协出了一纸公文,对航班延误做出了自弹自唱式规定,尽管初衷美好,却未必能令公众领情。道理很简单,这些零零碎碎的赔偿条款很有格式合同的意味———就像餐饮协会义正言辞地说“谢绝自带酒水有理”———既缺乏理论支撑、也悖逆公众的经验逻辑,而且由利益关联方的协会组织抛出来,公平性与正义性恐怕就要打上不小的折扣。   从情理上说,乘客中途退票要扣高额手续费,若航空公司延误航班却没有合理赔偿显然说不过去;从法理而言,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乘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运送客户,延误航班属单方违约,违约理由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根据《合同法》的免责规定,只有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航班延误赔偿不能自弹自唱,这就要求权力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各方利益诉求充分博弈后,拟定出相对统一且较为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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