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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吸收高检会[2008]2号文件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中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公发[2001]11号文件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八条为涉税条款,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12种涉税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二)》
修订的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案。《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相关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作了修订:第一,将逃避缴纳税款案的金额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第二,增加了立案追诉前的补救程序,即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不能滥用“刑事免责”。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和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达到上述标准的就要被追诉,不适用刑事免责补救程序。
2.抗税案。《立案追诉标准(二)》将暴力与威胁抗税细化为4种具体情况:“(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这一规定使得抗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更易于操作。
3.骗取出口退税案。《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骗取出口退税立案追诉的数额由1万元提高为5万元。
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追诉标准(二)》增加了可选择性的金额标准,即如果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即使份数在50份以下,也应予立案追诉。
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立案追诉标准(二)》提高了发票份数标准,由50份提高为100份,同时增加了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金额标准,两个标准只要满足其一,就应予立案追诉。
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追诉标准(二)》增加了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金额标准。即只要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就应予立案追诉。
7.非法出售发票案。《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出售发票的份数标准由50份提高为100份。同时增加了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金额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
未修订的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沿用公发[2001]11号文件的内容,未修订立案追诉标准的包括:逃避追缴欠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五类涉税案件。
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2.追诉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颜新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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