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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劳生福,地址:海口市五指山路12号B栋402室。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海南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4月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海南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开发了一个位于海口市五指山路12号的“福隆公寓”项目。截止2008年12月31日,除了地下室外, 福龙公寓所有房产已经全部出售。该公司2004年及2005年纳税情况已经由海口市稽查局进行检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33471.39元不予税前列支,结转完工年度扣除;该公司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经检查调整,实际应为-173,357.98元;该公司2007年度开发产品完工结算,经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96,055.42元,应补所得税额为314,408.31元;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检查调整后为199,029.51元,应补所得税额为35,825.31元。综上所述,该公司在2003年4月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检查期间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50,233.62元。该公司2007年及2008年在税前列支的开发成本中有一部分是没有票据作凭证;有一部分是用不属于该企业购进材料的发票,金额共计2605191.70元, 其性质是虚增成本,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2009年8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海南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350,233.62元,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计入开发成本并进行申报扣除的行为处0.5倍罚款即175,116.81元,并对该公司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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