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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南海网记者 张茂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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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官 蕾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游艇登记不受外资比例的限制……今天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一项项崭新的突破,引人关注。
“就全国范围来说,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游艇实施综合管理的办法;就海南而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4号文)赋予海南先行先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实实在在落地了。”省海防与口岸办主任符元壮对海南日报记者说,“《办法》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之一。”
据业内人士观察,《办法》在游艇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突破,将对海南游艇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大“需要”催生“办法”
《办法》在四大需要下应运而生。
产业发展的需要。游艇产业在西方国家率先发展,是具有高技术含量的热门产业,目前正在向全世界蔓延和普及。游艇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去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邮轮、游艇产业,把邮轮、游艇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海南具有发展游艇业得天独厚的条件。国发44号文件要求我省“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为海南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大好机会。
现实发展的需要。由于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政策效应,去年我省进出境游艇仅14艘。今年前10月,我省进出境外游艇达103艘,是去年全年的6.3倍。我省目前已建成的游艇码头有三亚鸿洲、海口美源、海口港等,共212个泊位,正在规划的有13个,需要专门办法的引导和规范。
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游艇管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产业发展制约多多。一是“进不来”,由于不能提供我国现行规定所要求的检验证书、适航证明、设计图纸等,游艇不能进入海南海域游览;二是“不能动”,我省对外开放的只有海口、马村、洋浦、八所、三亚、清澜六个商港,我省已建成或拟建的游艇码头和海上游览景区基本上都不在开放海域,境外游艇不能到这些海域停泊和游览观光;三是“不方便”,游艇进出海南口岸、出入境、转港等手续不方便。
《办法》出台后,以上状况将得到极大改观。
在“管好”基础上,实现更多“便捷”
参与制定《办法》的省法制办有关人士对海南日报记者说,《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既管好,又便捷”。而实际上,在制定《办法》中,尽量是在“管好”基础上,实现更多的便捷。《办法》中几乎每一条款都体现了便捷,几乎每一条款都是对现有政策的突破,都是“真金白银”。
据介绍,《办法》把握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边界定位,一是有的放矢。以游艇方为对象,没有涉及地方法规不能规定的中央事权,没有对口岸查验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二是把握尺度。《办法》内容没有超出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海南的有关政策范围,没有与国家现行法规相冲突。
《办法》还具有一些突出的特征:一是试行性,《办法》一方面是推进游艇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创新实践。先行先试,边实践边完善。因此,《办法》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进一步完善;二是告知性,让游艇方知道我省的游艇新政策和游艇管理方面的改进内容,指导游艇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三是指导性,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办法》中告知的中央事权和地方可以规范的事权内容都较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有关单位还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四是创新性,《办法》的三大方面15项突破,集中体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海南游艇管理政策的优惠和支持。
看似一小步,实则一大步
“《办法》的一些突破看似一小步,实际上是迈出了一大步。”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张捷对海南日报记者说。
他认为,《办法》最大的突破是观念上的突破。该突破表现在,承认了船是可以用来玩的,而不仅仅是用作交通和运输;承认了操船人可以是非职业,通过培训便可以操船,而不需要接受专门的教育。
“这样的突破为游艇在海南的普及和发展开辟了一条道路。”张捷说。
对于登记注册的变化,张捷认为不能小视。恰好相反,对此的突破,正是海南游艇产业经济发展的关键。
游艇经济的产业链涉及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维护保养、旅游、酒店、会展等一系列活动,具有高回报和强带动性。
张捷说,境外游艇临时进出海南,对宣传海南、扩大海南影响,有重要作用,但它毕竟是游艇产业链中休闲的一小部分,其附加值并不高,而吸引国内外游艇到海南本地注册登记才是海南游艇经济发展的关键。它将极大地带动游艇产业链中相关环节的发展,对海南游艇经济发展推动很大。“放宽注册登记和出资比例等的限制,其意义也在此。”
省海防与口岸办主任符元壮透露,《办法》中涉及到海关的内容较简略,原因是海关总署正在专门为海南制定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办法,近期将出台。“作为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我们将跟踪《办法》实施情况,听取各方意见,成熟后,尽快使《办法》上升为行政规章。”符元壮说。
(本报海口11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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