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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八所12月23日电 (记者丁静 通讯员裴怡斌 唐中政)昨天,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东方市对残杀母女二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俊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姬飞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被告人陈俊刑满释放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恋爱。2010年1月,李某携1岁多的女儿从广西老家来到海南东方市八所镇与陈俊同居。后因李某擅自堕胎并执意要离开陈俊,陈俊恼羞成怒起了杀机,并打电话给在儋州打工的狱友姬飞,告诉姬飞想要杀掉李某母女并取其钱财。
2010年3月14日晚9时许,姬飞搭乘出租车从儋州来到东方高速路口与陈俊会合。陈俊以送李某母女回广西为由,带着李某母女及行李到东方火车站,陈俊骗李某说没有去广西的火车票。
陈俊、姬飞二人遂带李某母女到东方市225国道边,将李某母女拖进桉树林里。陈俊、姬飞不顾李某的苦苦哀求,将李某按在地上,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朝母女身上乱捅,直至母女俩没有声息。随后,二人拿走李某身上的手机、身份证和1000多元现金,从附近找来一张破棉絮盖在尸体上后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姬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两名被告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两名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同时判处被告人陈俊、姬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14079.46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表示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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