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那大1月26日电(记者丁静 通讯员裴怡斌)今天,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谭灯耀被捕前任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2004年至2009年任东方市市长,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捕。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灯耀2004年至2009年担任海南省东方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谭灯耀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理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谭灯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谭灯耀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780余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以谭灯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谭灯耀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