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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9日电 (特派记者谭丽琳 黄晓华 陈成智)海南代表团向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用法律形式规范、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进步、改善社会环境、树立社会主义文明风尚、构建和谐社会。
议案指出,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比较深厚的群众基础。但我国的志愿服务工作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地区发展还不平衡,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尚不够明确,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议案认为志愿服务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所有的志愿服务行为,志愿服务的组织者除了专业的志愿服务组织外,还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甚至个人,志愿服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但是在现有的情况下,仅有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少数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活动受到社会关注,而其他众多的志愿服务组织者并未受到重视,这不利于鼓励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议案认为,政府和社会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的规划,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对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倡导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议案还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鼓励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立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明确志愿服务经费来源渠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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