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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8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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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本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省物价局出台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于本月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报批。   根据规定,凡是在我省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可以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   按照规定,在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口市和三亚市土地交易机构,挂牌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土地交易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交易价格总额在100万—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为1.2%。交易价格总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为0.3%等;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交易价格总额的1.5%。计费,最低收费每宗100元;出租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宗。   省物价局规定,我省其他市县土地交易机构,挂牌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土地交易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交易价格总额在100万元—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为1%。交易价格总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为0.1%等;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交易价格总额的1.5%。计费,最低收费每宗100元;出租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宗。   省物价局明确,本规定收费标准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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