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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布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以及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等水电费不得公摊。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非普通住宅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可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这意味着如果市民所居住的小区物业今后要收取水电费的公摊费,必须给予业主一个明明白白的有单独水表、电表度数做支撑的数据,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以及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我省物价部门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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