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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法官不得参加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名义组织的研讨、座谈等活动
本报海口6月20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胡娜)今天,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共同致力创新司法管理的一项举措,也是省法官协会与省律师协会构建畅通、有效沟通渠道的成果。   2009年省高院开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辨析》调研课题,“如何整合司法资源,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是该项调研的重要内容。《意见》的出台,是调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管理力的成功典范,实现了诉讼领域的创新管理,在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之间建立起沟通联络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及时会商研究、推动解决诉讼管理中的共同问题。   《意见》涉及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实施监督评价机制,确定培训与学术交流内容及方式,通报律师执业情况等多项内容,使法官与律师的交流更加顺畅。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律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强调省高院、省司法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案件廉政监督卡、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等制度,对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并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法官、律师执业变动信息、投诉及查处情况。   《意见》有效整合了我省的司法资源,明确法官应当重视律师作用,努力促进和谐司法;法官协会、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进行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但法官不得参加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名义组织的研讨、座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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