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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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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有新规
目前全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仅5家
本报讯 (记者高虹 见习记者宋敏 通讯员陈俊)省工信厅与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海南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时应符合的相关条件,以及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则,这标志着我省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办法》明确指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在本省已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中选择。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应当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等。   据悉,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布了3批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共计1734家;工信部也已公布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共计53家。目前,我省通过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仅有5家。省工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已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需要提交《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即可通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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