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李嘉华 陆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长邝某,不仅将基本农田转租给某公司进行非农建设,还参与承包建设,致使11.35亩基本农田被毁,造成恶劣影响。日前,邝某及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时任秀英区长流镇某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组长的邝某,将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74亩土地转租给海南某钢铁回收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向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农用地上修建了围墙、厂房、宿舍楼等非农设施。其中,修建围墙的工程由被告人邝某承包施工。
2009年12月,海南某钢铁回收有限公司又将该地转租给另一家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该公司继续在该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2009年3月,邝某再次将该村7.8亩基本农田租给海南某气体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法人代表陆某在未向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土地上的厂房、办公室、铺路等非农建设承包给邝某修建。经鉴定,上述行为致使11.3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在上述公司和邝某对土地进行施工过程中,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长流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告知,该地属于基本农田,不能在上面砌围墙等非农建设,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开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贴在围墙上。但是邝某仍然置之不理,继续在该土地上修建围墙。
法院认为,邝某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秀英区拆违专项整治工作活动中发现的案件。
办案检察官提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了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农业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