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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读
解
案例:2010年3月,某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M茶叶经销公司可能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公司自上年3月至12月期间,在茶叶产区购入茶叶5万公斤。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填开销售发票,将茶叶销售给区外的客商,应纳各种税款200万元,但该公司同期仅申报缴纳各税税款100万元,少缴税款100万元,占其应纳税款的50%。稽查局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10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该公司按期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公司采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稽查局对该公司不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纳税人均应依法进行。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其他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非法印制发票,税务机关将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如果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税务机关将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税务机关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南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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