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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2月13日讯(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周平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准入条件。
记者今天获悉,省交警总队要求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考试,并在实际道路考试中增加模拟雨天、湿滑路和突发情况处置等项目,实际道路培训和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内容。
省交警总队明确,各地交警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并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据悉,2012年4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未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的驾驶培训机构,以及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其他汽车驾驶人培训未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的驾驶培训机构,辖区车辆管理所要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年内全省将启用汽车类科目三道路考试智能评判系统。
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将提高
《意见》从4方面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了营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将违法问题突出、安全意识差的淘汰出营运驾驶人队伍。
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将提高。对申请参加营运驾驶人资格考试的,增加了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且要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考试合格,才能取得从业资格。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底前,海口、三亚等地要完成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同时,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
今后,还将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自今年2月1日起,没有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客运车辆,将暂停其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将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意见》规定,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严格责任追究
省交警总队明确,各地交警部门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分别进行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省交警总队要求,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车辆管理所要暂停受理考试申请。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的,车辆管理所要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交警总队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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