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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八所4月11日电 (记者杨勇 特约记者卞王玉珏 通讯员符会春)今天,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原华侨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刘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6.3万元,以及侵吞公款5万元一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因涉嫌受贿、贪污罪,刘某于2011年7月26日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被捕前任东方市华侨农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市华侨农场场长,系华侨农场法人代表。经查,刘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发包土地、安排工作、调整职务等,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2009年1月以华侨农场需要在春节前协调关系为由,以预付农场路口小城镇建设工程款的名义将公款25万元人民币转到陈某账户中,后由陈某转出5万元到刘某的个人账户,刘某将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同时,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土地发包、批付工程款、安排工作、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索取陈某、郑某、李某等15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6.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6.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同时,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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