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5月14日讯(记者张惠宁 通迅员段晓晖)据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近日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统一缴费标准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统一缴费费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标准,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一待遇水平
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从业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26万元;从业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统一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全省执行统一的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还规定,以2011年底省本级个人账户划入水平为标准,统一全省个人账户划入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