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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敖日丹 杨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儿子告父亲的民事诉讼,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支持了儿子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的请求。
2004年,彭某与何某经法院批准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两人的儿子归女方何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600元作为抚养费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2006年法院又作出民事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750元。时至2009年,儿子要求父亲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抚养费100元,理由是物价上涨,生活开销加大等原因,这一要求也获得了法院判决认可。2011年底,儿子再次要求父亲给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双方协商不成,父子遂对簿公堂。
经法院查实,父亲彭某现月收入为4500多元,较之前水平有所提高,有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儿子虽年满18岁但正读高三,面临高考这一人生重大关键点,考虑到物价上涨以及儿子年龄增加等因素法院一审支持了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对于每月1500元的标准,法院没有给予全部支持,最终确认为每月1150元。该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的有关规定,也和海口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与父亲彭某的经济状况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也驳回了儿子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儿子彭某高中毕业后,年满18周岁,且无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大学期间的费用就不在法律规定强制给付之列。
海口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同时海口中院法官也提醒相关权益人,在类似的离婚后抚养义务中,抚养费是可以依据经济收入、物价水平等情况酌情增减的,而对何时才算“能够独立生活”,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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