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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洪宝光 特约记者林先锋)日前,定安县国土局与近两年进驻塔岭的14家企业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按约定投产时间进行生产;如企业项目竣工后企业停止生产超两年,县国土局有权按原出让价格有偿收回该宗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附着建筑物。
塔岭工业区坐落在定安县城东部,占地9630亩。近年来,定安县委、县政府为做大定安塔岭工业园区,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引进新企业,使塔岭工业园区企业达到71家。
伴随着进驻塔岭工业园区企业的增多,慢慢地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有的项目建设进度过慢,有的项目竣工了但一直处于半生产半停止状态。经调研,定安县国土局决定与最近2年引进的14家企业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按约定投产时间进行生产,如不按约定投产或投产后停止生产累计达一年,县政府取消给予企业的优惠地价,由企业补交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款;项目竣工后企业停止生产超两年,县国土局有权按原出让价格有偿收回该宗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附着建筑物。
补充协议中还规定,企业未能在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国土局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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