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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6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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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预防费用增加253万元
本报海口5月15日讯  (记者张惠宁 通迅员段晓晖)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昨天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修改后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我省提高了工伤预防费用。   修改后的《办法》,将年度工伤预防费用、工伤职业康复费用的提取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结余的20%,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据介绍,以2010年的数据测算,按照新的提取方法,全省工伤预防费用一年可增加253万元。   修改后的《办法》调整了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标准和转往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明确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规定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待遇。   修改后的《办法》调整了伤残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和标准。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基金支付。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全省统筹的要求,将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由上年度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修改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五级、六级伤残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水平,同时适当调低了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水平,以更好体现不同等级伤残人员的待遇差别。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利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新的《办法》删除了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应当扣除评定伤残等级后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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