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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5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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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维权伪造判决书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维权不能违法
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林鸿文 霍中园)一方坚持自己是公司职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赔偿;一方声称只与该员工存在劳务关系,不予任何赔偿。双方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矛盾始终未能解决,却不料职工在维权中又冒出伪造的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   在一公司干了十几年的搬运工,先后在两起诉讼中均被告知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得到相应经济补偿,39岁的海口女子潘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这是为什么,于是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两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在潘某等人递交的材料中,办案干警发现了5份漏洞百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除了姓名和个人信息不一样外,其他各处一模一样。连案号都一样,经查后发现,5份判决书中只有肖某的判决书是真的,其他4份均是伪造的。   经过追问,潘某道出了实情,“判决书的复印件是我用同事肖某的判决书复印的,把肖某的名字和基本资料用我的覆盖住重新复印的。”因为不懂文书的结构,也不懂如何更改,所以潘某并没有注意到有关案号的问题。   原件被扣无奈造假   为何一起维权事件的主角要伪造国家公文,检察官很是疑惑。潘某、肖某等5人都是该公司的搬运工,潘某称本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判决后,自己仅收到了劳动仲裁判决书复印件。两份民事判决书并未收到。   原来,潘某等人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均委托另一涉案劳动者熊某代理。双方商议打赢官司后,分别将所得赔偿金的10%付给熊某当做劳务费,眼看官司没赢,熊某却将诉讼代理费私自涨到了所得赔偿的20%。“原来的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熊某不给我,说要我付他诉讼所得赔偿的20%作为诉讼代理费,不然就不给我判决书。”潘某无奈地说。于是为了到检察院申诉,潘某就用肖某的复印件修改了名字等信息,交到了检察院。   维权不能违法   对于潘某等人伪造国家公文部分,承办检察官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多因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知晓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等,致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本案中,潘某等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后,因诉讼代理费争议,未能拿到判决书原件而采取伪造判决书的方式维权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在诉讼中遇到同样状况时,可持身份证到判决法院复印判决书或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切不可通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式维权。否则,不但影响检察机关审案,影响自己维权,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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