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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口人张某因伪造身份骗领信用卡,被美兰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0年初,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龙某(已起诉,尚未判刑),请求龙某帮忙用“非正常渠道”申请一张信用卡。不久,龙某找人为张某伪造了职务及收入证明,同年6月25日,张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和龙某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向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顺利领到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张某并未正常使用该卡,而是持该卡到某公司营业点的POS机上刷卡进行虚假消费,套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与龙某“合作”骗领信用卡并套现成功后,张某似乎发现了一条不劳而获的“发财”之路。2010年9月,张某从一家打字复印店偷拿了客户复印后未取走的“黄某勇”身份证复印件,再加上龙某伪造的“黄某勇”职务及收入证明,向交通银行成功申请了该行信用卡。随后,张某、龙某持卡到某公司营业点的POS机上虚假消费,套取人民币1.1万元。
张某的女友邓某(另案处理)同样不具备申请信用卡的条件,张某便找龙某帮忙,用同样的手段向中国银行成功申领了该行信用卡。信用卡到手后,邓某正常使用该卡消费,并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款。除此之外,张某还用本人的身份证及伪造的工作职务、收入证明材料向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了该行的信用卡,这张卡由张某本人正常使用。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为本人和女友骗领信用卡使用,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报海口5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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