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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0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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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
拖欠工伤保险费者当年费率不得下浮
本报讯 (记者张惠宁)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公布施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在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1%或1.5%)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发生的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核定与调整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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