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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电磁环境,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设备型号必须经过国家型号核准。未经型号核准和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用于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等业务中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本通告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但销售无绳电话、无线话筒、遥控器等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公众移动电话除外。
新注册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原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应当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补办备案手续。相关表格请到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gj.hainan.gov.cn)下载或到所在市县工信部门领取。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可将填写好的表格递交到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市县的工信部门。
三、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凭证。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到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设置使用手续。
五、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销售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65383127。
特此通告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琼工信无〔201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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