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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3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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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益不应被虚置
短  评   从产权上说,全体业主才是小区物业的所有者,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业主招聘的管理机构,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俗地讲,物业管理公司就好比小区花钱请的管家,而现实却是“管家”不征求“东家”同意,擅自利用公共空间牟利赚钱,凌驾于业主之上,造成了对业主权益的严重侵犯。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原因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属性有关。现在大多数的物业公司都是原有的开发商附属的。既是建房的,又是管房的,很容易用已建成的物业牟利。而且,多数开发商附属物业公司在多数业主入住前,就开始管理小区,这种既成事实局面往往让业主难以改变。同时,由于多数业主互不相识,不易聚合,也给了不良物业“各个击破”的机会。尽管业主人数众多,却也只能沦落为弱势群体,造成了物业公司频频越权侵害业主正当权益。   提高业主的维权能力的有力途径之一就是要提高业主的自治意识,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让滥用权力、不称职的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出局,选聘服务能力强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既有助于培育业主的“主人”意识,又避免了物业滥权,业主正当权益才会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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