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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刘佳) 在1个多月内,3名男子多次结伙在琼海、定安、文昌等地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金饰。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琼海市法院原判: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堪存、李永泰、麦华裕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11年零6个月、5年零9个月。
琼海市法院认定,2011年6月3日至7月12日,麦华裕驾驶摩托车载着陈堪存,在定安县黄竹往龙门方向、定安县雷鸣镇往居丁方向的公路上多次抢夺他人的金项链(案值9593元),并将这些金饰分别卖给琼海市大路镇门吉金行、琼海市嘉积镇武记金行、定安县黄竹镇家兴金店,所得赃款2人平分。
2011年6月18日至7月4日,陈堪存、李永泰驾驶摩托车,在定安县黄竹往龙门方向、在定安县雷鸣镇往居丁方向等公路上,多次抢夺他人的金项链(案值35527元),并将这些金饰卖给广东省徐闻县一金饰加工店,所得赃款2人平分。
一审宣判后,陈堪存、李永泰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堪存参与抢夺多宗,抢夺金饰价值45123.1元;上诉人李永泰参与抢夺多宗,抢夺金饰价值35529.72元。抢夺数额均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麦华裕参与抢夺多宗,抢夺金饰价值9593.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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