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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松强奸案
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海口7月11日讯 (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方茜)今天下午,随着省高院一记法槌落下,被告人、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强奸上诉案,终于尘埃落定。法庭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今天下午,省检察院3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受害人的2名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冯小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冯小松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庭查明,今年5月8日,冯小松与受害人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两名女孩均不满14周岁。期间,冯小松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同年2月6日,冯小松将吴某某和其另一同学(不满14周岁)带至万宁市某宾馆开房同宿。冯小松趁其同学入睡后,企图奸淫吴某某,因遭到吴某某的反抗也未得逞。

  6月20日,省一中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7月2日,冯小松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符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法庭围绕冯小松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儿童、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量刑轻重、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调查和辩论。经审理,法庭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小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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