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为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简称为“华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4年底,恒光公司从芬兰进口一批白卡纸在国内销售,由于销售不畅,华侨公司以人民币2100万元的价格从恒光公司买下该批白卡纸。从1996年3月开始,华侨公司组织人员到江苏、河南、浙江、重庆等地销售该批白卡纸。时任华侨公司总经理的曾某在收到销售白卡纸货款汇票后,未将汇票交回公司财务入账,而私自从银行支取现金据为己有,先后截留侵占白卡纸销售货款13笔,共计人民币883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致使该笔款项至今未交回公司。
1998年6月18日,被告人曾某携款经香港逃往斐济国,2010年到重庆生活。由于所侵占的赃款已被其个人挥霍,2011年12月4日,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88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曾某自动投案,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对于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曾某表示将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