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上午,许某将一辆丰田轿车停放在儋州市某镇。当天下午,有村民发现林某13岁的儿子躺在轿车后的地面上死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事发后,林某将许某告上法庭。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无法确定林某之子死亡原因,故驳回林某所诉。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深入走访事发地多名目击证人,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许某返回取车时发现林某之子躺在车内,便将其抬下放在轿车后的地面上,随后逃离现场。
据此,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许某停车离开时未把车门锁好,具备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当发现车内的林某之子生命体征不正常时,许某没报警或采取其他救护措施,而是把孩子移出车外,故意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三成责任。而林某作为其子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应负七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