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的要求施工,并按施工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自有施工力量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
问:接受无偿赠予的普通住房,如果受赠人能提供唯一家庭住房证明的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接受无偿赠与的普通住房,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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