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海口市陈先生看到一则信息称可提供香港代购手机,网址为www.gj.q900.cn,网页上写着只需1280元就可以拥有一部正版i-phone4s手机。
陈先生说,因为对方称货到付款,所以就相信不会有假,立即订购1部手机。4天后,一快递人员送来从深圳寄出的包裹让陈先生签收,陈先生提出拆开验货后再付款。此时快递人员称:货到付款不会有问题!陈先生没多想就付了1280元。
回到住处打开包裹,陈先生发现,虽然包装盒子是苹果专用的,但里面的手机新机贴膜歪歪扭扭,屏幕上有一道道黑色的痕迹,更离谱的是,开机后发现,这手机系统是安卓的。
陈先生赶紧拨打购物网站客服电话,但被告知不能退货。陈先生立即拨打深圳工商局电话投诉,但对方回复称:找不到经销商。无奈之下,陈先生向海口市工商网络监管局投诉。
“我们登录香港代购手机网站,进行网站域名查询,但发现没有ICP备案,该网站为通过租赁境外服务器空间,国内后台操作,在国内论坛上发链接方式销售假货。由于没有备案,难以确定违法主体。”海口工商网监管局副局长陈治宏说,由于买卖双方分隔两地,加上法律没有明确追责货运公司的条款,消费者通常投诉无门。
有没有办法帮陈先生追回损失?海口工商网络监管局查阅有关法律条文发现:此案违法主体为无照经营,且销售假货,《产品质量法》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都有条款查处运输假货单位。
工商执法人员带着陈先生来到货运公司进行调解。在两部法律相关条文面前,快递公司最终不得不同意退货退款,陈先生拿回1280元。
省工商局网络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说,当前网购骗局非常多,由于买卖双方分隔两地,工商执法非常困难。海口工商网络监管局的做法有突破,这是我省从物流入手为网购遭骗消费者挽回损失的第一个案例,国家工商总局对这个案例感兴趣,希望在全国推广海口工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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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