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陶玉春先后担任深圳石油实业公司、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总经理、法人代表等职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玉春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其中,除涉嫌单独侵吞在深圳的一套价值84.48万元的房产外,还涉嫌与他人共同私分8套价值为1661.52万元的青岛房产;同时,涉嫌与其胞弟陶某共同非法侵吞国有企业经营利润达975.88万元;并涉嫌与他人共同私分一家公司的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陶玉春不但涉嫌收取一家“干粉”供应商贿赂1600万元,而且涉嫌为其胞弟控制的5家壳公司非法牟利2948.76万元。同时,在为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处理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上,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和3295.9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玉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对方财物1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特别重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3195.92万元,损失特别重大,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