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基、张淑香:
你方(借款人、抵押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贷款方、抵押权人)于二0一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深发海分个担贷字第20111215001号),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贷款方向你方授予个人授信额度人民币230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方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经常逾期,经多次催收仅偿还期款390533.31元。截止2015年3月30日,该笔贷款已逾期253天,贷款本金余1909466.69元,利息137409.52元,本息合计2046876.21元。对此,你方如有异议,请在登报之日起的七天内提出。
联系人:李公证员,联系电话:0898-65306318。
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