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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兰你于二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与何子健(代表何达啟权益人)签订的租赁海口市博爱南路20号商铺(原展南市场)的合同,已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到期。至今已起超期一年五个月,冯玉兰你既不与何达啟家族签订继租合同,又不缴交房屋租赁金,已造成合同终止。现经何达啟家族会议决定,收回海口市博爱南路20号(原展南市场)的商铺。你所欠的租赁金应按每月三万元计算,共十七个月,合计房屋租赁金人民币伍拾壹万元。请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前交清所欠的租赁金。我家族将按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居仁坊居民委员会的通告要求,对商铺进行整改及维修。我家族限你于接到本通告后,请于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自行搬出。否则,我方进场施工后视为弃物处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涉及的法律责任何达啟家族不予承担。 特此通告 海口市何达啟家族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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