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引起林火发生的火源,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火源和人为火源。天然火源是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下产生的热源,主要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人为火源是指人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为生产性火源(如烧垦、烧荒、烧木炭、机车喷漏火、开山封石、放牧、狩猎和烧防火线等)和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做饭、取暖、用火驱蚊驱兽、吸烟、小孩玩火等)。
2、 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
答:森林火灾保险是指森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依约按一定的比例交纳保险费(简称保费),当森林遭受灾害时,由保险企业依约提供经济补偿,这种投保与承保行为以契约的方式而成立,并受法律的保护。投保人可以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如林场、农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及联营、个体的生产经营者。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自我救助能力。
3、什么是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
答:由于地理环境和森林分布的特点,有些野外用火的具体地点是在森林区域一定距离以外,这样的火对森林不能构成直接威胁。为此,有必要依照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合理地划定森林防火范围,这一范围称之为“森林防火区”。我省森林防火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地带1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一般把森林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规定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应该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限。如果每年都变,每年都要对下一年的防火期进行预测,虽然更能揭示自然规律,但却为生产管理部门带来许多不便。大范围内采用同一个防火期,虽然比较保险而又便于管理,但从效益上看并不经济。为此,《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怎样处罚?
答: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56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怎样处罚?
答: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57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由责任人补种林木,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森林火灾的扑救原理和根本途径是什么?
答:破坏森林的燃烧条件,不让可燃物、氧气和火源(森林燃烧三要素)结合在一起,只要消灭燃烧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森林火灾就会熄灭。
扑灭森林火灾的根本途径是:
(1)隔离可燃物。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如开挖防火阻隔带),达到控制、扑灭林火的目的;
(2)隔离氧气。减少森林燃烧所需要的氧气,使其窒息熄灭(如以土覆盖灭火等);
(3)冷却降温。使燃烧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林火停止燃烧(如以水灭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