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4年5月27日,邱某找到某电焊店的老板林某,约定由林某帮其定作二楼防盗网并安装。林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触碰到广告牌支架附近的电力设施而触电身亡。
由于该段线路产权属于某供电局,其对此事故线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该线路电压均超过国家标准安全电压的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承接邱某家防盗网的电焊安装工作,拆除广告牌是安装工作的前提,且独自负责完成,其与定作人邱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
对于承揽人林某而言,首先,其营业执照已失效,属于无证经营;其次,林某的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故其属无资格上岗;再次,林某作为独立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在高处拆除广告牌铁支架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不注意观察、排除电线电路是否存在漏电情况就盲目作业,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关于架空绝缘导线不应视为绝缘设备,不应直接接触或接近的规定,碰触电线,从而引发触电,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对此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
对于定作人邱某而言,首先,其联系林某定作防盗网电焊服务时,未对林某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进行询问审查,其对定作人的选任上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确定某供电局的责任比例为65%,林某30%,邱某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