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家裕、冯华娇:
你们与莫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们至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莫智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莫智明办理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房产(房权证号:东字第05788号)和土地(证号:东方国用2003字第308号)的过户登记手续。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0元。三、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方市支行
户名:东方市人民法院 账号2201026809024900977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