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我省将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保护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对违法排污行为将重拳打击,各市县和环保部门要强化按日记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丢弃或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6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要求逐步建立“河长”“库长”和“网格长”的工作机制,由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库长”、“网格长”,对当地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水环境、环境空气、土壤环境、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