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职责清单共四十条,明确各类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事项。同时,职责清单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还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院长、庭长行使的权力事项,以及为了保护法官,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既判力等因审判管理工作需要由审委会和院长、庭长行使的权力事项。
职责清单实施行后,审判委员会将大幅压缩讨论案件的范围。根据规定,审委会明确享有七项职责,并区分三级法院、海事法院限定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如基层法院审委会仅讨论再审案件,拟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此次改革,还增加了法官助理和速录员两类人员。
下一步,省高院还将通过推进调解专员聘任制度和设立调解法官制度试点,推进法官助理改革试点,试行书记员、速录员职责分离改革试点,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庭审规范等措施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