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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近400万元

澄迈县原副县长
黄照良一审被判13年

  本报海口7月3日讯 (记者洪宝光 通讯员刘佳)利用职务便利,在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渔船船主、企业经营人员、工程包工头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近400万元。7月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澄迈县原副县长黄照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未上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据查,黄照良任澄迈县政府副县长期间,与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大文(另案处理)共同受贿34万元,单独收受贿赂344.58万元、美元1万、港币10万元。

  2007年到2013年,徐某某先后挂靠在屯昌建筑安装公司名下,在澄迈县承建了老城中学教学楼工程、文儒镇坡尾墟供水工程、松涛灌区美亭水库干渠续建工程、文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文儒中心幼儿园工程等工程。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环节中得到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徐某某先后18次送给黄照良好处费共计79万元。黄照良在相关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为徐某某提供帮助。2012年6月份,因相关人员被查处,黄照良担心影响到自己,遂向徐某某退还10万元受贿款。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照良身为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8.58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142万元,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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