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业务还高息借款
约出借人观看其公司的虚假拍卖,以制造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
根据公诉机关海口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被告人沈桂林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了海口泰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特典当公司)6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后于2003年7月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至2009年,沈桂林在泰特典当公司自有资金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用于该公司的典当(抵押贷款)业务及偿还借款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2%-3%的月息。
2009年以后,沈桂林在明知泰特典当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基本没有业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本人招揽或公司员工、朋友等他人帮助招揽等方式,以其个人名义,并以泰特典当公司、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拍卖公司)等关联公司做担保,承诺支付月息1.5%至4%不等利息,与李某君、郑某娜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君、郑某娜等人借款。
期间,沈桂林找人制作假房产证及不动产他项权证准备给出借人查阅,以方便借到更多款项而不抽回本金,还约出借人观看其公司进行的虚假拍卖,以制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在沈桂林的鼓吹和宣传下,并且考虑到沈桂林以前都能按时支付利息,李某君、郑某娜等人于2009年至2013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先后将巨额资金交给沈桂林本人。
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未将借得款项用于典当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以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还将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及汽车、字画等艺术品、购买手表及钻戒等奢侈品,支付北京美丽道公司、海南美丽道公司等公司各项开支。
出逃前还借款百万
资金链断裂后,烧毁公司业务账本,经香港辗转泰国、老挝等地
2013年12月,多名被害人要求偿还数千万元本金,加上还要支付巨额利息,沈桂林的资金链断裂,再也无力支付。因担心事情败露,沈桂林将登记被害人借款的金额、支付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烧毁后于2013年12月7日携带近百万港币从海口出逃,经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离开海口前,沈桂林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向郑某娜借了100万元。
2013年12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对沈桂林网上追逃。经公安机关规劝,沈桂林于同年12月27日从国外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截至案发,被告人沈桂林共向208人非法集资金额约8.79亿多元,已返还5.16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63亿元。
沈桂林当庭自我辩解
“只能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沈桂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集资诈骗罪”罪名有异议。他当庭向受害人鞠躬致歉后辩解说,其从未公开宣传过其吸收存款付高利息的行为,仅仅是针对特定的亲朋好友圈,而且不是以占有为目的,一直在按时按点付利息,将借来的款项一部分用于经营,一部分支付“投资人”的利息,但是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只能算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过,公诉机关当庭指出,沈桂林制作假房产证虚构公司资产、对投资人隐瞒公司经营不善,购买钻石戒指送女朋友,购买多处房产、豪车并抵押再借款等事实,沈桂林并不否认。
沈桂林当庭还希望法院免除7名同案被告的罪责,声称从未因他们帮助他吸收存款而给予奖励或提成。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桂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雄杰、崔工年、于焰鑫、刘莉、陈小刚、华超、杨玉林无视国法,明知他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仍积极帮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被告人沈桂林,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原系海口市泰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担任过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委员,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收藏家协会会长、省拍卖协会会长、省典当协会会长等职务。



